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8********,彝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昆明市晋宁区**街镇**村**号**号,住昆明市晋宁区**镇**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师某某酒后驾驶云******小型普通客车,从昆明市晋宁区**收费站行驶至晋宁区**街道**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将师某某带至晋宁区**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2.89mg/100ml(乙醇/血液),达到醉酒程度。被不起诉人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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