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1〕48号
被不起诉人师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区**乡**村**组,住陕西省渭南市**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2日,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的小型汽车,在固市街道十字南口挪车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驾的目的是为了挪车,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属于情节轻微,且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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