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现任陕西**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西安市西咸新区**村**组**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师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X号小轿车沿洛南县城西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洛南县城时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师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1.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师某某以危险驾驶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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