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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师某某危险驾驶案)_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溪检刑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住竹溪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12日至2020年12月11日)。

竹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8月11日22时许,师某某饮酒后驾驶辽P****8号三轮摩托车行驶至竹溪县**镇**村**组路段被竹溪县公安局**派出所查获,因**派出所没有呼吸酒精测试仪,故将师某某带至竹溪县**镇卫生院抽血备检。2020年8月12日竹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聘请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对师某某被查获时所提取的血样进行了鉴定,武福爱(2020)毒鉴字第20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从送检的师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46.48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中血样的保存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导致根据该血样得出的鉴定意见不能采信,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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