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个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云南省个旧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1********,彝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个旧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师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于2019年10月13日凌晨1时许发生纠纷,二人遂分别持棒球棍、钢管,在个旧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内互殴。师某某持棒球棍将赵某某胸背部、手部打伤,被害人赵某某的伤情经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第9胸锥压缩性骨折;右手第1远节指骨骨折;双侧部分陈旧性骨折。经云南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师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经个旧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有悔罪表现和自首情节,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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