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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师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8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南和县公安局(现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南和县公安局(现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3日下午17时许,师某某到其婶子杨某某家找杨某某理论以前杨某某与其母亲纠纷一事,师某某到杨某某家门口时,杨某某出来到了街门过道后拿着铁锹将师某某面部铲伤,师某某随后从街门旁边拿起一根树干将杨某某腿部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师某某与杨某某均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师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双方系亲属关系,已达成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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