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镇,现住吉林省敦化市**镇,无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敦化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28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2019年12月24日被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敦化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3月末左右,在敦化市教育局谢某某办公室内,师某某借着当时系“全国两会”刚结束不久的敏感时期,师某某以自己要带领其民办教师小群体的其他成员去北京上访闹事为由威胁谢某某,迫使谢某某向李某某借10000元钱后由李某某帮助谢某某将10000元钱交付给师某某。
2、2018年6月12日,在敦化市教育局谢某某的办公室内,师某某以自己上访告状以及带领其他民办教师去北京上访告状为由威胁敦化市教育局主管信访工作的副局长谢某某向其索要钱款,致使谢某某因害怕师某某上访闹事心生恐惧被迫将个人的工资款现金5000元人民币给师某某让其停止去上访闹事并恳求师某某安抚和其一起上访的其他民办教师不要上访闹事。
3、2018年8月初至9月末,师某某多次带领其他民办教师信访人员到敦化市教育局上访告状以及多次以要去北京上访为由威胁谢某某,并多次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向谢某某敲诈勒索钱财,2018年9月30日,谢某某用自己工资卡(户名为:谢某某,卡号:62318100151********)被迫向师某某提供的户名为师某某妻子翟某某的银行卡,(户名:翟某某,卡号:62318100151********)打款10000元人民币,师某某收到钱之后在2018年10月份停止上访告状。
4、2018年11月17日至20日期间,师某某为了让谢某某内心感到恐惧从而达到敲诈勒索钱财的目的,师某某组织、串联马某某、侯某某、关某某、刘某A、刘某B、冷某某等人在北京聚集,预谋在2018年11月20日全国民办教师在京聚集上访的敏感时期上访告状,谢某某因害怕师某某等人在京闹事被逼无耐,于2018年11月19日再一次给师某某的妻子翟某某的银行卡打款20000元人民币,师某某得到钱之后立刻带领其他民办教师返回敦化市。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敦化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师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师某某人民币45000元返还敦化市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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