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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师某某诈骗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现租住于江苏省丰县**街(户籍地江苏省丰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23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1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8月间, 被不起诉人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年龄、婚姻状况及冒用他人照片等方式与被害人史某某通过陌陌、微信聊天,骗取被害人史某某的信任后,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史某某共计人民币4540.5元及苹果X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475元。

被不起诉人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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