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师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19〕185号

被不起诉人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天心区**路**号**小区**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监视居住,因不到案被网上追逃,2018年7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师某某在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栋**楼**房中,以100元的价格将重量约为0.1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违法人黎某某;2015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师某某在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栋**楼**房中,以50元的价格将重量约为0.0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违法人杨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