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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7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室。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我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4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师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二人夫妻关系)在位于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塔**室的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引发撕扯厮打,期间师某某随手拿起一个类似“方天画戟”的金属工艺品吓唬陈某某并被陈某某抓住抢夺,后双方在争夺过程中,该工艺品断裂,戟头一部刺入陈某某腹部致其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被他人持锐器刺破下腔静脉所致的失血性休克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应惩处,但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被起诉人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其亲属的谅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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