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师某某(绰号“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乡**村委会**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
宜良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29日9时许,民警接到举报线索:九乡兑冲新村师某某家私藏枪支,经民警到师某某家检查未发现任何可疑物品,随后又到九乡起底村李某某家检查也未发现任何可疑物品。经工作,李某某带领民警去到九乡兑冲新村,在师某某带领下来到该村公房墙壁下草丛处找到被师某某丢弃的一个红色编织袋,内装有疑似猎枪物一支,疑似猎枪弹四颗。经查证,该疑似枪支为李某某所有,近期放置在师某某处。10月22日,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师某某不起诉。
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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