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师某甲(曾用名师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 市宜良县**街道办事处**村**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15时40许,被不起诉人师某甲饮酒后驾驶云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宜良县前所村驶往宜良县城,16时06分,其行驶到宜良县宜良-狗街2公里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师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0.70 mg/100ml(乙醇/血)。
2019年12月12日,师某甲身亡,2019年12月13日在昆明宜良青龙山殡仪馆火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行为,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师某甲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五)项、第一百七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师某甲不起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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