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师某甲,曾用名师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7********,汉族,本科文化,丰县**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街道**巷**号,住江苏省丰县**小区**期**室。被不起诉人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师某甲在丰县中阳里街道国土资源局附近,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
2020年5月23日,被不起诉人师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其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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