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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师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师某甲,曾用名师某乙,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7********,汉族,本科文化,丰县**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街道****号,住江苏省丰县**小区****室。被不起诉人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师某甲在丰县中阳里街道国土资源局附近,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

2020年5月23日,被不起诉人师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其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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