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帕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6211997********,藏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巴宜区**乡**村,住址巴宜区**乡**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巴宜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帕某某交通肇事案由巴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帕某某驾驶藏G*****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巴宜区**乡向**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省道**路段附近时,因对向车辆使用远光灯,其未同被害人次某某保持安全车距,会车后其驾车撞击了被害人次某某及其推行的二轮电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帕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次某某不承担责任。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帕某某抢救伤者,委托路人报警,委托贡某某拨打120,公安机关到场后将帕某某控制。2019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帕某某向被害人亲属赔偿45万元,被害人亲属谅解帕某某的行为并出具谅解书。被不起诉人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系自首,事发后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林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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