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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帖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帖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1195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阴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山阴县**乡**村**区**号,务农。2020年5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山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山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6月9日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山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丰改琳,山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帖某某在山阴县**乡**村西“**”荒滩地里,因土地归属问题,与准备播种的被害人王某甲和包某某夫妇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被不起诉人帖某某先用拳头在王某甲一头部、身上乱打,后又持铁锹柄在王某甲一腿上和包某某的胳膊、身上乱打,致使王某甲一和包某某头部和背部有明显伤痕,包某某左侧两根肋骨骨折。经山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包某某因外伤致第3、6前肋骨折,属轻伤二级。2020年6月11日,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不起诉人帖某某向被害人包某某赔偿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明确表示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款交款材料;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包某某的陈述;4、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帖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帖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铁锹头、铁锹柄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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