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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帖某甲交通肇事案)_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Z28号

被不起诉人帖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3********,高中文化程度,汉族,四川省双流区人,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帖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帖某甲驾驶川AU****小型轿车(搭乘妻子杜某某、儿子帖某乙)行驶至桂溪镇G247线1094KM+800M(鸽子山)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任某某驾驶的川J1****小型轿车(搭乘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帖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帖某甲重伤二级,杜某某轻伤一级、张某某、任某某受伤(无伤情鉴定)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帖某甲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帖某甲在现场等待交通民警处理并积极参与被害人救助,系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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