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市检检二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21976********,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大石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1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席某某驾驶苏F****0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载着其妻子唐某某行驶至岫水线大石桥市***村路段,与路边大树相撞后翻车,致唐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大石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例)唐某某因胸主动脉横断及严重的肝脏损伤而死亡。经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席某某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唐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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