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顺庆公安分局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与其同事陈某某等人在火车站好莱坞KTV饮酒后就驾驶川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当其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滨江北路时,被交警四大队民警拦下检查,发现其有酒驾的嫌疑,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便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因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属于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的法定范围,亦无其他从重情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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