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4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席某某饮酒后驾驶黑M*****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途经安达市升平镇“英哥烧烤”饭店门前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2020年11月17日,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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