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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溪检刑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县,住竹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徐亚培,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2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席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C****8的小型汽车,载王某某由**村向**大道**宾馆方向行驶,行驶至竹溪县**镇**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席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民警随即将席某某带至竹溪县中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席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1.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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