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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席某某危险驾驶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二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95********,汉族,专科文化,系陕西**有限公司商务经理,现住址在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社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泾川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0日01时05分许,席某某驾驶陕A****号白色吉普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南二环辅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省体育场南门东侧人行道沿上停放车辆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席某某血醇浓度为98.9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及时被交警部门查获,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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