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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席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3022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兰州货运中心嘉峪关**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州卓尼县**镇**街**号**栋**单元**号,住嘉峪关市**园**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经嘉峪关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1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席某某酒后驾驶甘B****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从嘉峪关市**园小区出发,沿体育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X301线与和诚路路口向北700米处时,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席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5.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席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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