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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席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号楼**单元**,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胜利路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席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GU****的灰色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从建设东街,由东向西一直行驶,在建设西街西泽园门口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扣并带回队调查。经北京市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席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其含量为98mg/100ml。席某某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且系初犯。

本院认为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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