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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席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4206011972********,汉族,个体,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住樊城区**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退回谷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谷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席某某2016年5月24日与襄阳**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全面接手该公司生产经营以来,未依法支付鄢某某、付某某等225名工人,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8月20日的工人工资共计401841.8元。谷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3月15日、4月15日向席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经两次责令,席某某以经济纠纷为由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019年5月,谷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席某某亲属将拖欠工资401841.8元汇至谷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谷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局负责联系发放。截止2020年6月,谷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局联系发放147人工资共计304229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拖欠工人人数及工资金额没有查清,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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