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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席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现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路**号**栋**室。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20时在柘汪镇东林子村李某某家门口,被不起诉人席某某使用砖头砸被害人曹某某腰部两次。后经鉴定,曹某某腰椎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曹某某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席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积极主动赔偿,取得被害人曹某某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席某某相对不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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