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互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区**县,住**省**区**县**镇**小区13号楼3单元341室,农民。2003年7月8日席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互助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在**县**镇**小区因琐事发生口角,期间席某某在刘某某的面部打了一拳,后二人撕扯在一起相互殴打,在殴打当中席某某在刘某某的头部和面部打了几拳,将其致伤。刘某某的伤情被青海省正信司法鉴定所认定为轻伤二级,席某某的伤情被青海省正信司法鉴定所认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警记录、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