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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席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席某甲,男,曾用名席某乙,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征收中心**,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路**号,住白银区**村**区**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7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小军,系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5月3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28日补充重报;2019年8月12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共计四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6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席某甲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征收中心**,在未取得政府强制拆迁许可性文件、未做好群众拆迁安置工作的情况下,强行撬开王某甲、赵某甲位于白银区**路**号**单元**室、**室的窗户防护栏,指使该公司员工李某甲、马某某、李某乙等人强行将王某甲、赵某甲家中物品搬走,后又指使拆迁队将白银区**路**号楼**单元强行拆除,致使王某甲、赵某甲的房屋及屋内部分物品被毁坏。经甘肃华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鉴定,被毁坏房屋价值共计317088元;经白银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黄金项链、黄金耳环等物品的价值共计12760元。

2019年3月7日,席某甲经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

2019年6月11日、10月22日,甘肃**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赵某甲、王某乙(王某甲弟弟)达成征迁补偿协议,王某甲、赵某甲对席某甲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房地产买卖契约、产权人及房屋状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解协议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赵某乙、肖某某等9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赵某甲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席某甲等4人的供述和辩解;5.甘肃华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报告书、白银市白银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6份;7.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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