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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席某某涉嫌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住长沙市岳麓区**村**路**栋**房,系湖南省汉寿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9月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1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日、3月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4日、4月2日两次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至2017年,犯罪嫌疑人席某某通过联系时任常德市**人民医院院长陈某某,以串通投标的方式获得了电子胃镜、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眼科光学生物测量仪、超声眼科乳化波切治疗仪、手术显微镜、非接触式眼底广角观察镜、腹腔镜设备的销售权。2018年9月28日,犯罪嫌疑人席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赃17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席某某串通投标的行为和损害利益的后果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席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170万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20年4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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