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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镇**村,现住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席某某驾驶湘******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德山经济开发区**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时,遇被害人黄某某驾驶湘电动*******号电动车沿**路由南往北先驶入该路口。由于席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未按规定让行,导致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黄某某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席某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席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共赔偿各项费用合计7302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现场照片、酒精测试结果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对其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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