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区,住太白县**街**路民租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太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太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早上,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搭乘车牌号为陕C5B***的顺风车从陈仓区潘家湾前往太白县城,下车时看到一同乘车的被害人郭某某放在座位上的iPhoneXR手机,随将该手机偷走,在逃离过程中对被害人打来的电话拒接并关机,后拔掉手机卡藏匿于**路民租房内,之后又将手机带回**区**镇**村**组的家中藏匿。被害人郭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报警,民警在太白县教育园区工地将席某某抓获,并从其家中搜查出被盗的手机。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800元(¥4800.0)。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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