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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席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浦检一部刑不诉〔2020〕568号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64********,汉族,文盲,户籍在山东省鄄城县**镇**村**村**号,暂住**路**弄**号**室。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在上海市**路**号**大厦做保洁时,趁该大厦北塔**楼上海**公司搬场之机,窃得该公司放于茶水间储物柜内的**酒6瓶(价值人民币12,636元)。后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归还上述**酒。

2019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汤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证实上海**公司在搬场期间,放在茶水间储物柜内的两箱**酒被窃,后两箱酒均被归还,公司对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的情况。

2.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9年1月下旬某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下班回家时带回一箱**酒,后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把酒又送回公司。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关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证实民警向上海**公司分公司调取涉案监控视频,视频显示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携带**酒坐电梯离开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民警向汤某某调取涉案**酒,后予以发还的情况。

5.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酒的价值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到案的情况。

7.户籍资料,证实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的身份情况。

8.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能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书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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