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席某某盗窃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奈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82********,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住奈曼旗**镇**村。2017年1月13日因盗窃手机被奈曼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5月2日席某某因盗窃罪被奈曼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7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监视居住。

本案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

奈曼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9月29日,奈曼旗**镇平安服装城7000元现金被盗,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打碎风挡玻璃进入**镇服装城内,勘查民警在玻璃上提取左手拇指指纹一枚,经比对现场提取拇指指纹与席某某的左手拇指指纹清晰部位确定稳定细节特征21个,经奈曼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提取的指纹为席某某左手拇指指纹所留。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奈曼旗公安局仅依据在平安服装城风挡玻璃处提取的指纹不足以认定席某某实施了盗窃昌某某存放在厨房橱子里7000元现金的事实,故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