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4********,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在岫岩满族自治县**镇**小区**超市快递储存箱内,将同小区居民被害人贾某某一件快递盗走后回家,10分钟后席某某再次返回将贾某某另一件快递及被害人李某某一件快递盗走。经查贾某某丢失的两件快递为两套化妆品,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950元,李某某丢失的一件快递为一双耐克品牌女鞋,购买价格为人民币429元。
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席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经传唤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双方已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席某某不起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席杰,女,1964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401155028,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山城路4-4号楼2单元401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席杰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诚信花园小区门口超市快递储存箱内,将同小区居民被害人贾小玉一件快递盗走后回家,10分钟后席杰再次返回将贾小玉另一件快递及被害人李霞一件快递盗走。经查贾小玉丢失的两件快递为两套化妆品,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950元,李霞丢失的一件快递为一双耐克品牌女鞋,购买价格为人民币429元。
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席杰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席杰于2020年8月19日经传唤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席杰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双方已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席杰不起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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