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公诉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现住该地,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肃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肃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上报张掖市人民检察院,张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次(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8月9日,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时间2次(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9日,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24日)。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犯罪嫌疑人曹某甲与杨某甲、孙某甲、李某甲经预谋后,由曹某甲、杨某甲提供虚假的“寰晟国际”平台并出资50余万元,由杨某甲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座**内(以下简称B座),以高额的工资底薪加提成,招聘人员培训,制定统一的“剧本”、统一的聊天模式,并提供统一的手机(小辣椒手机)、微信号、电脑等物品,让公司员工以“邵文忠”(男,1974/1976年生,开发商)的名义,使用非法获得的微信号和手机号码添加年龄30至50岁之间的女性进行诈骗。公司运行之初岳某某管理人事招聘,工资奖金发放,杨某甲、孙某甲、李某甲各自带领一个业务队,以谈恋爱的名义,诱骗受害人对其公司非法拥有的“寰晟国际”APP进行投资。受害人投资后,“邵文忠”以获取内部信息为由让受害人在平台内进行卖出、买进操作,曹某甲、杨某甲、孙某甲、李某甲通过操作APP后台对受害人投入金额进行操作,最终目的使受害人所有资金“做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9月杨某甲将自己的业务队解散,员工并入孙某甲带领的无敌队和李某甲带领的战狼队,无敌队的员工为吕某某、“张星”、毛某某、郭某甲、李某乙、胡某乙、刘某甲、王某甲、陈某甲;战狼队员工为林某某、罗某某、曹某乙、潘某甲、刘某乙、姚某某、李某丙、宁某某。2018年9月初,杨某甲租赁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座**办公室(以下简称C座)开始招聘人员扩大公司规模,9月10日岳某某前往新办公地点管理人事招聘、工资、奖金核算等工作,9月28日杨某甲以李某己名义注册成立了陕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杨某甲为实际负责人,孙某甲协助杨某甲负责公司管理,并招聘大量人员进行工作,其中公司任命赵某甲统筹管理公司具体业务,白某某为市场督导,负责督促员工日常工作。C座公司分为市场一部、二部,市场一部工作内容与B座工作内容相同,均冒充“邵文忠”诱骗受害人在“寰晟国际”投资。10月中旬杨某甲将“寰晟国际”APP改名为“E众财富”,两个APP内容模块完全一致,公司任命王某甲为市场一部总监,下设野牛队、超越队、铁狼队。野牛队成立初由杨某甲带领野牛队员工进行工作,后期由屈某某负责,组员为韩某某、张某甲、钟某某、范某、吴某;任命刘某丙经理负责超越队,该部门无人员入金;任命尚某某为经理负责铁狼队,入金员工为程某某、樊某某;任命史某某为二部总监,下设三个业务队,任命梁某某为春秋战队经理;席某某为王牌部队经理;袁某某开拓者队经理。市场二部冒充其他人员身份让受害人投资,但所投资的APP为“黄金商城”,该APP曹某甲、杨某甲、孙某甲、刘某丁无法控制后台,能够正常入金提款,员工按照入金额的多少获得手续费提成。
以曹某甲、杨某甲、孙某甲、李某甲为首的犯罪嫌疑人,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立公司,内部分工明确,成立多个“工作队”,设置管理、督导、总监、业务经理等公司领导层职位,制作“三方定位”、“聊天剧本”、“员工奖励”“资源单”等统一工作规定及内容,让员工依照剧本内容实施诈骗,制定严格的奖惩措施和诈骗金额目标,如:日目标入金量、周目标入金量、月目标入金量,入金达到一定数额给予员工奖苹果X手机、现金,达不到目标进行惩罚措施,并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团队建设活动(外出聚餐、游玩)以增加员工团队凝聚力,让员工之间交流诈骗心得,刺激员工工作信心。公司内杨某甲、孙某甲、李某甲、赵某甲、白某某等管理人员经常性召开员工培训会议,培训员工,并让员工之间相互交流“聊天”心得。该团伙组织结构紧密,人员固定,分组、分工明确,普通员工诱骗受害人有入金意向后,将受害人推荐给杨某甲、孙某甲、李某甲控制的客服微信进行开户和入金操作,受害人投资后,被骗金额通过后台转入杨某甲持有的银行卡内,曹某甲、杨某甲、孙某甲、李某甲登陆APP后台对受害人注册账户金额、购买数值进行修改,让员工诱骗受害人在APP内操作进行,将受害人投入资金“做空”,达到非法占有受害人投入资金的目的。该团伙管理严密,相互配合严谨,以“流水线”的形式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公司内所有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协调,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截止目前,通过杨某甲持有的银行卡资金流初步核算,发现被诈骗金额达700余万元,针对本案,应依法认定该犯罪团伙为诈骗犯罪集团,对所有参与人员共同定罪处罚。
1.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林某某使用微信添加湖北省**市**岗人杨某乙,以“邵文忠”的名义与杨某乙聊天,诱骗杨某乙向“E众财富”APP投资45万元。
2.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林某某使用微信添加湖北省**县人王某丙,以“邵文忠”的名义与王某丙聊天,诱骗王某丙向“E众财富”APP投资30万元。
3.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林某某使用微信,以“邵文忠”的名义与李某戊聊天,诱骗李某戊向“E众财富”APP投资3万元。
4.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林某某使用微信添加浙江****,以“邵文忠”的名义与夏某某聊天,诱骗夏某某向“E众财富”APP投资15000元。
5.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潘某甲使用微信添加广东省**市人施某甲,以“邵文忠”的名义与施某甲聊天,诱骗施某甲向“E众财富”APP投资561000元。
6.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潘某甲使用微信添加海南省,以“邵文忠”的名义与尹某某聊天,诱骗尹某某向“E众财富”APP投资1万元。
7.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潘某甲使用微信添加海南省**市人付某某,以“邵文忠”的名义与付某某聊天,诱骗付某某向“E众财富”APP投资6万元。
8.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屈某某使用微信添加成都市**人徐某某,以“邵文忠”的名义与徐某某聊天,诱骗徐某某向“E众财富”APP投资20万元。
9.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屈某某使用微信添加山东省**市**区人周某某,以“邵文忠”的名义与周某某聊天,诱骗周某某向“E众财富”APP投资20万元。
10.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屈某某使用微信添加山东省**市**区人迟某某,以“邵文忠”的名义与迟某某聊天,诱骗迟某某向“E众财富”APP投资246050元。
11.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吕某某使用微信添加甘肃省**县人孙某乙,以“邵文忠”的名义与孙某乙聊天,诱骗孙某乙向“E众财富”APP投资20万元。
12.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吕某某使用微信添加四川王某乙,以“邵文忠”的名义与王某乙聊天,诱骗王某乙向“E众财富”APP投资2万元。
13.2018年8月犯罪嫌疑人吕某某使用微信添加**县居民杨某丙后,以“邵文忠”的名义与杨某丙聊天,诱骗杨某丙向“E众财富”APP投资82695元,案发后孙某甲退还82645元。
14.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毛某某使用微信添加湖北****,以“邵文忠”的名义与刘某戊聊天,诱骗刘某戊向“E众财富”APP投资17万元。
15.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毛某某使用微信添加甘肃省**市**区人杨某丁,以“邵文忠”的名义与杨某丁聊天,诱骗杨某丁向“E众财富”APP投资3.5万元。
16.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刘某甲使用微信添加甘肃省**市人缑某某,以“邵文忠”的名义与缑某某聊天,诱骗缑某某向“E众财富”APP投资56090元。
17.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刘某甲使用微信添加昆山****,以“邵文忠”的名义与周某聊天,诱骗周某向“E众财富”APP投资4万元。
18.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郭某甲使用微信添加新疆自治区**县人贾某某以“邵文忠”的名义与贾某某聊天,诱骗贾某某向“E众财富”APP投资11.4万元。
19.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郭某甲使用微信添加山西****,以“邵文忠”的名义与张某乙聊天,诱骗张某乙向“E众财富”APP投资1万元。
20.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郭某甲使用微信添加新疆**县龚某某,以“邵文忠”的名义与龚某某聊天,诱骗龚某某向“E众财富”APP投资3万元。
21.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姚某某使用微信添加四川省**县人赵某乙,以“邵文忠”的名义与赵某乙聊天,诱骗赵某乙向“E众财富”APP投资10万元。
22.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李某丙使用微信添加黑龙江****区人黄某甲,以“邵文忠”的名义与黄某甲聊天,诱骗黄某甲向“E众财富”APP投资1万元。
23.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李某丙使用微信添加内蒙古**区人孙某丙,以“邵文忠”的名义与孙某丙聊天,诱骗孙某丙向“E众财富”APP投资31600元。
24.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李某丙使用微信添加内蒙古自治区**市**旗人王某丁,以“邵文忠”的名义与王某丁聊天,诱骗王某丁向“E众财富”APP投资5万元。
25.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韩某某使用微信添加江苏省南通市人黄某乙,以“邵文忠”的名义与黄某乙聊天,诱骗黄某乙向“E众财富”APP投资62099元。
26.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樊某某使用微信添加四川****,以“张某丙”的名义与吕某聊天,诱骗吕某向“E众财富”APP投资3万元。
27.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程某某使用微信添加四川省****,以“邵文忠”的名义与张某丁聊天,诱骗张某丁向“E众财富”APP投资4万元。
28.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钟某某使用微信添加江苏省**市陈某乙,以“邵文忠”的名义与陈某乙聊天,诱骗陈某乙向“E众财富”APP投资1万元。
29.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胡某乙使用微信添加河北**人李某乙,以“邵文忠”的名义与李某乙聊天,诱骗李某乙向“E众财富”APP投资1万元。
30.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张某甲使用微信添加河南省**市**县人祝某某,以“邵文忠”的名义与祝某某聊天,诱骗祝某某向“E众财富”APP投资1万元。
31.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重庆市**区人杨某戊,被杨某甲公司员工以“邵文忠”的名义,诱骗向“E众财富”投资143万元。
32.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河北省**市**区人施某乙,被杨某甲公司员工以“邵文忠”的名义,诱骗向“E众财富”投资319500元。
33.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新疆自治区**市**县丁某某,被杨某甲所在地公司员工以“邵文忠”的名义,诱骗向“E众财富”投资75000元。
34.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山西省**县人曹某丙,被杨某甲所在地公司员工以“邵文忠”的名义,诱骗向“E众财富”投资50000元。
35.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河北省**市人李某丙,被杨某甲公司员工以“邵文忠”的名义,诱骗向“E众财富”投资36500元。
36.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山东省**市人陈某丙,被杨某甲公司员工以“邵文忠”的名义,诱骗向“E众财富”投资2万元。
37.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河北省**市人范某某,被杨某甲公司员工以“邵文忠”的名义,诱骗向“E众财富”投资16100元。
38.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微信号mxalai****,昵称:**超越梦想,被杨某甲所在地公司员工以“邵文忠”的名义,诱骗向“E众财富”投资。
39.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微信号z132604****,昵称:**,被杨某甲所在地公司员工以“邵文忠”的名义,诱骗向“E众财富”投资。
40.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青海省西宁市常某某,被杨某甲公司员工以“邵文忠”的名义,诱骗向“E众财富”投资。
41.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甘肃省武威市**区人王某丙,被杨某甲公司员工以“邵文忠”的名义,诱骗向“E众财富”投资。
42.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河北省衡水市**区人郭某乙,被杨某甲公司员工以“邵文忠”的名义,诱骗向“E众财富”投资。
43.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上海市**区人陈某丁,被杨某甲公司员工以“邵文忠”的名义,诱骗向“E众财富”投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席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