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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州市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检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单位常州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2018年**月**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花苑**幢**室,统一信用代码91320402MA********。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常州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徐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常州市**纺织品有限公司因购进货物无发票,为抵扣税款,柯某某找到刘某某,在和刘某某之间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按照票面金额价税合计的6%-6.5%的价格支付开票费,从刘某某经营的徐州**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8份(详见发票清单),用于常州市**纺织品有限公司非法抵扣税款2120182.2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常州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不起诉。

20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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