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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单位常州**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号32040766620200********,2010年1月14日注册成立,单位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镇**大道**号厂房。

诉讼代表人赵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系被告单位员工。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公司、被不起诉人赵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公司在与常州**物资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公司负责人赵某乙通过陈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多次从常州**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价税合计人民币699926.6元,其中税额共计人民币85100.46元。后**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进项抵扣,造成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85100.46元。

2020年6月2日,赵某乙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司已补缴了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等法定、酌定处罚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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