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庄**号。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24分,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酒后驾驶“浙******”号雷克萨斯牌小型客车,在怀远县**镇境内由上桥街道往荆山镇,沿荆山湖大堤自南向北行驶至225省道上桥闸南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常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皖民正司鉴[2020]毒鉴字第153号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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