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84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住云南省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6月23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被不起诉人常某乙通过自己使用的微信,在明知常某甲(另案处理)通过使用捡来的他人手机内的微信账户给其转账的情形下,仍对多笔微信转账予以接收,共接收人民币6300元。案发后,常某乙及其家人赔偿了被害人江某某损失,江某某对常某乙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其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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