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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交通肇事一案)(常某)(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81********,汉族,大专文化,党员,工人,工作单位:民权县*********,住民权县**办事处**路*段南***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常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05:47许,被不起诉人常某驾驶豫A *****小型轿车沿民权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到 “**高中”西侧120米处时与由北向南行走的史某某发生交通事故,05:49许,申某某驾驶豫N*****小型轿车与史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共同造成史某某死亡。后常某投案自首,民权县交警大队认定:常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常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常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常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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