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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交通肇事案)(常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老师;户籍所在地夏邑县**镇**村*庄,现住夏邑县**镇**村*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8********,联系电话187********,2020年10月29日因交通肇事主动投案自首,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10月29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告知认罪认罚可以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理;于2020年11月9日告知被害人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被害人要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4日19时30分,被不起诉人常某驾电动三轮车沿刘白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镇**庄西侧时,将由北向南步行的董某某撞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19日死亡。经鉴定董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依法认定常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董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常某无犯罪前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不起诉人常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刑罚;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抢救伤员,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无犯罪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常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常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董某某的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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