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里**处,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常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依法向被不起诉人告知其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常某因家庭琐事将其父常某某用拳头殴打头部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常某某伤势程度属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常某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期。
本院认为,常某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期,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常某不起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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