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84********,满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于2018年末在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吉林市思阳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通过网路链接从他人处为被害人詹某某购买伪造教师资格证件一本。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