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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交通肇事案)(常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9********,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北镇乡**寨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8日08时20分,常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夏邑县北镇乡北镇街双权烧烤大排档门前时,撞上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氏,事故造成张氏死亡。2020年07月13日经事故责任认定,常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7月9日双方已调解,被害方家人不再要求追究常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常某某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没能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常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常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又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常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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