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宿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新疆第一师阿拉尔市五团**公路**公里**连,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温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9日被温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19时50分许,常某某驾驶新AC5***重型自卸货车沿G314线由西向东直行至945KM+600米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醉酒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陈某某当场死亡,上述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有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履行完毕赔偿义务,达成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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