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不诉〔2017〕3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705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街**号,系**公司职工。2016年8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常某驾驶陕E*****小型轿车沿煤化专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上寨村村口附近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蒲公交认字(2016)第378号《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常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常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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