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4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2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内乘陈某某)在**内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路**村口向西左转弯时,与后方由南向北行驶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辽M****9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常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陈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常某某为主要责任,潘某某为次要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