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0〕33 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乡**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酒后驾驶甘JB***1号小型轿车沿**乡**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村丁字路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血液,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罚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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