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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4197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县,**院里****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饮酒后驾驶蒙F*****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乌兰浩特市**路与**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常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检测平均值为88.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不高(88.66mg/100ml),无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从重法定情节,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应当免于刑事处罚,秉着宽严相济的刑事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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