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77********,汉族,专科文化,大关县**镇**村委会党总支**,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悦乐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酒后驾驶云CDW**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至景泰-昭通(景昭线)K1845+200M处,被大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经鉴定常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35.40mg/100ml(乙醇/血)。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也如实供述,各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不大,醉酒程度不深,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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