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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31987********,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昆明市**路**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9日02时35分,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路口时被查获。经对常某某血样鉴定,乙醇含量为92.69mg/l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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